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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思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陈思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593号原告: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12号(工商银行七楼)。法定代表人:苏孝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立辉、吴庆晶,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思圣。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撤���起诉。本案受理费10017元,减半收取5058.5元,由原告泰顺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东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