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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六安市国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文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国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文联,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国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六佛路国际光彩大市场C-16,组织机构代码69109432-4。法定代表人:钱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文联,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六安裕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422059-5。法定代表人:曹文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422059-5。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文联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淠河路以东、周集路以南碧桂园90号楼102室、202室、302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