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高×与何×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男,1948年7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上诉人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高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懿荣审 判 员 胡 沛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