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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高×与何×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男,1948年7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上诉人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高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懿荣审 判 员  胡 沛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