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汉阴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已将公司厂房分别租给某某省送变电工程公司、陕西某某实业公司、汉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汉阴县某某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某某省送变电工程公司、陕西某某实业公司、汉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汉阴县某某专业合作社应付给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的厂房租金依法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