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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利诉被告张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利,张媚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内0621民初554号原告张永利,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张媚熊(又名张媚雄),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利诉被告张媚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利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永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由原告张永利负担。审判员  秦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