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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逢江诉张桂芳、赵勇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逢江,张桂芳,赵勇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29-1号原告孙逢江,男。被告张桂芳,女。被告赵勇湘,男。原告孙逢江与被告张桂芳、赵勇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杜 云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