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逢江诉张桂芳、赵勇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逢江,张桂芳,赵勇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29-1号原告孙逢江,男。被告张桂芳,女。被告赵勇湘,男。原告孙逢江与被告张桂芳、赵勇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杜 云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