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芜湖市顺安管业贸易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陶成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顺安管业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陶成汉,伍青松,陈正兵,朱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151号原告:芜湖市顺安管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金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锋,该公司员工。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树。委托代理人:朱联,该公司员工。被告:陶成汉,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伍青松,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正兵,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运华,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顺安管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陶成汉、伍青松、陈正兵、朱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顺安管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陶成汉、伍青松、陈正兵、朱运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顺安管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陶成汉、伍青松、陈正兵、朱运华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顺安管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陶成汉、伍青松、陈正兵、朱运华的起诉。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