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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2民初54号原告李佳继,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无职业,住和龙市文化街二居八组,身份证号码:222406198109054977。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华滨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君武,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佳继与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人造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佳继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忠欣审判员  刘 冬审判员  朱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 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