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某某、吴某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娓,局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执审字第162号行政裁定,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某某、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吴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某某、吴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11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