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2022号原告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窑镇村。法定代表人韩冬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立功。被告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环路。法定代表人朱月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生,该公司员工。原告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宝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立功、被告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2、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从2015年2月起至全部付款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辩称:结欠货款10万是事实,现没有能力偿还,只有衣物抵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羽绒,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00000元。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磅码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结欠货款1000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并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