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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18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海宁市朗盛纺织有限公司与界首市鑫豪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朗盛纺织有限公司,界首市鑫豪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872号之二原告:海宁市朗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镇西村山虹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09280022-3。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林杰、孙晓明,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界首市鑫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鸭王工业区鸭王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9015936-0。法定代表人:黄继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朗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界首市鑫豪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朗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45元,合计2496元,由原告海宁市朗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焱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