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肇庆市鼎湖莲花湖渡假村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鼎湖区金鼎龙湖酒店有限公司、郑亚伍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市鼎湖区金鼎龙湖酒店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莲花湖渡假村有限公司,郑亚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鼎湖区金鼎龙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亚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鼎湖莲花湖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仕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郑亚伍,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肇庆市鼎湖区金鼎龙湖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5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任意性条款,而不是应当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具有唯一性。《租赁合同》是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郑亚伍签订的,与上诉人无关。原审被告郑亚伍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案应由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根据该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应当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涉案租赁物使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在原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国权审 判 员 黎洁芳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艳芬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