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潍执指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魏强、柴艳春与潍坊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强,柴艳春,潍坊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潍执指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魏强。申请执行人柴艳春。被执行人潍坊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清,经理。申请执行人魏强、柴艳春与被执行人潍坊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托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5)潍仲裁字第0289号裁决书立案的(2016)鲁07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魏强、柴艳春与被执行人潍坊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托管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