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1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卫群与孙燕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群,孙燕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1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卫群,男,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夏海涛,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燕子,女,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王卫群与孙燕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燕子在中国银行存款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