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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与于家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于家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1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邢宪社,矿长。委托代理人蔡培峰,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家宝,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施刚,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家宝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松成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尹逊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