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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086号原告杨某,市民。委托代理人苏建强,淮安市淮安区苏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20元)。审 判 员 邱庆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贾璐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