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086号原告杨某,市民。委托代理人苏建强,淮安市淮安区苏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20元)。审 判 员 邱庆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贾璐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