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高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高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514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与西中华路交汇处宜家国际公寓1幢1105号房。法定代表人:戴亮。被告:高杨,男,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高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公告费用,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5.00元减半收取572.50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