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俊与崔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崔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342号原告王俊,男,56岁,汉族,个体户,住开鲁县。被告崔伟,男,30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崔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秀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