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孙彩霞申请执行庄胜勤、郭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彩霞,庄胜勤,郭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孙彩霞,女,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庄胜勤,男,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郭福荣,女,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孙彩霞申请执行庄胜勤、郭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庄胜勤、郭福荣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彩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1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侯广超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