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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022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鹏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冠耀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0221民初605号原告:合肥鹏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19号,代码证编号75682512-5。法定代表人:董云志,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冠耀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经济开发区西次六路1818号3幢(芜湖金宇紧固件有限公司内),代码证号码09078661-6。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鹏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冠耀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意欲和解,故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鹏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冠耀电子元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66元,原告合肥鹏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