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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玲梅与刘波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梅,刘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陈玲梅,女被执行人刘波林,男本院在执行陈玲梅与刘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大港朝晖里3-3-301号、福欣园12-401号两套房产已被变卖,除去抵押款后剩余224200元已给付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5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刘玉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杭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