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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585号原告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王春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广为,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旭,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郭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民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0613元,退回原告70613元。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子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