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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0071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胡厚锋,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光华,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开庭审理。经本院通知,原告王某某未在庭审后7日内按普通程序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孝忠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雪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