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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民催4号申请人: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振潮。申请人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第G71版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对票据号码为:1××3;出票人为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44×××59;收款人为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日;支付人为建行从化支行的承兑汇票一张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3;出票人为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44×××59;收款人为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日;支付人为建行从化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丽平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毅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