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民催4号申请人: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振潮。申请人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第G71版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对票据号码为:1××3;出票人为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44×××59;收款人为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日;支付人为建行从化支行的承兑汇票一张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3;出票人为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44×××59;收款人为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日;支付人为建行从化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劲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丽平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毅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