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唐超、万丽平等与胡明亮、李学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超,万丽平,胡明亮,李学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唐超,男,1947年8月2日生,汉族。原告万丽平,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唐超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亮,西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明亮,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卫红,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民,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超、万丽平诉被告胡明亮、李学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立新审判员 王文涛审判员 朱守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