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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唐超、万丽平等与胡明亮、李学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超,万丽平,胡明亮,李学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唐超,男,1947年8月2日生,汉族。原告万丽平,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唐超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亮,西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明亮,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卫红,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民,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超、万丽平诉被告胡明亮、李学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立新审判员  王文涛审判员  朱守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