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邓彦坡与李云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彦坡,李云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221号原告邓彦坡。被告李云岳。原告邓彦坡与被告李云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彦坡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彦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彦坡负担。审 判 长 范晓春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丙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