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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邓彦坡与李云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彦坡,李云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221号原告邓彦坡。被告李云岳。原告邓彦坡与被告李云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彦坡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彦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彦坡负担。审 判 长  范晓春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丙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