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罗含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含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罗含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负责人:王理军,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罗含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天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