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590号原告张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