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590号原告张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