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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萍、吴正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小萍,吴正勃,吴东桂,陈天欢,潘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605-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许文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小萍。被执行人吴正勃,被执行人吴东桂。被执行人陈天欢。被执行人潘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萍、吴正勃、吴东桂、陈天欢、潘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小萍、吴正勃、吴东桂、陈天欢、潘光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小萍、吴正勃缴纳执行款99764.1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吴东桂、陈天欢、潘光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460元、执行费13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小萍、吴正勃、吴东桂、陈天欢、潘光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小萍、吴正勃、吴东桂、陈天欢、潘光辉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小萍、吴正勃、吴东桂、陈天欢、潘光辉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潘光辉名下的,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房产路1-12幢112号一层系被执行人吴东桂与他人共有的,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拍卖后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634-1、1634-2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小萍、吴正勃、吴东桂、陈天欢、潘光辉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6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