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7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朱一鸣与杨琼、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鸣,杨琼,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946号原告朱一鸣,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杨琼,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鸣与被告杨琼、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原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一鸣负担。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