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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录与魏明月、长春金秋门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录,魏明月,长春金秋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刘录,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魏明月,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金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农公路零公里长安世家16栋4单元4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录诉被告魏明月、长春金秋门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4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