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录与魏明月、长春金秋门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录,魏明月,长春金秋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刘录,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魏明月,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金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农公路零公里长安世家16栋4单元4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录诉被告魏明月、长春金秋门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4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