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921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刘玉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小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