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少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443-2号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路68号东园大楼A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忠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诚强、林文杰,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高高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