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居伟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莉萍、朱魏,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诉讼代表人陆诚,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申请人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1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合计60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32500元,余款467500元被告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42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鑫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资不抵债,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苏0507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苏州永康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11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程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