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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于现白与刘菊香、郭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04民初300号原告于现白,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刘菊香,女,汉族,59岁,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郭光田,男,54岁,原籍孟津县衡水镇人,现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现白诉被告刘菊香、郭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现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于现白负担。审 判 员 陈寿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屈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