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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与吴勇、朱媛、李明群、李晓波、黄曹磊、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吴勇,朱媛,李明群,李晓波,黄曹磊,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王丽。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朱媛,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李明群,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李晓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黄曹磊,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勇、朱媛、李明群、李晓波、黄曹磊、王莉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勇、朱媛、李明群、李晓波、黄曹磊、王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