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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7行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凌明生诉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明生,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青27行终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凌明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达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金成。上诉人凌明生因其他一案,不服玉树市人民法院(2015)玉市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树市人民法院(2015)玉市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索  雅审 判 员 格来次昂代理审判员 彭措文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尕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