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7行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凌明生诉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明生,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青27行终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凌明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达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金成。上诉人凌明生因其他一案,不服玉树市人民法院(2015)玉市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树市人民法院(2015)玉市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索 雅审 判 员 格来次昂代理审判员 彭措文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尕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