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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艾某某妨害公务罪2016刑初36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36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妨害公务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金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艾某在本区石壁街屏山一村环村北路一街一巷二号附近准备乘坐公司车辆上班,因该车横停于路中间阻碍交通,石壁派出所执勤民警李某乙巡经该处则依法检查,并要求司机出示身份信息及车辆证件。被告人艾某则上前阻挠并推打被害人李某乙(伤情为轻微伤),强行夺走司机的证件并摔坏民警用于现场取证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事后,被告人艾某被闻讯赶来的治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郭某、简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警察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目无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妨害公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务,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幅度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