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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全锦慧与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全锦慧,女,1978年11月3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钊,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胜宪,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全锦慧与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7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139481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545元、执行费2015元)。2016年4月11日,本院将执行款14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全锦慧。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79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