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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郝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390号原告董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郝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董玉堂承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