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郝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390号原告董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郝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董玉堂承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