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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604号文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医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604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孟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愿与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玉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