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执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会芬,卞韶辉,霍晓丽,鲁松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093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会芬。被执行人卞韶辉。被执行人霍晓丽,地址许昌县将官池镇县档发厂。被执行人鲁松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执字第009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