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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金建明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建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建明,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北京易佳仁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北京中和安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业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现住。2013年6月21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4日被裕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4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文津,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建明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年裕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金建明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责令被告人金建明退赔被害单位北京易佳仁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经济损失35.82万元。原审被告人金建明不服,以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部分不清之处,应继续查证属实后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戚风祥审判员  马寅生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郅 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