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索旭方与山西龙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索旭方,山西龙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索旭方,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号****楼*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龙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青年东街13号8号楼4单元19号。法定代表人钱铠,董事长。上诉人索旭方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龙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索旭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郭雄心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子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