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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南北桥杂志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涛,南北桥杂志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7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北桥杂志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义和路4号。法定代表人:吴白,该社社长。再审申请人王永涛与被申请人南北桥杂志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涛申请再审称:(一)应判决全部销毁刊载有涉案侵权作品的当期杂志,以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二审判决不判令销毁当期杂志存在错误。(二)被诉侵权作品构成抄袭,二审判决不判令南北桥杂志社赔礼道歉,存在错误。(三)本案属于剽窃性质,应当根据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以文字稿酬上限5倍判决,并判决赔偿本案的合理支出费用。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销毁涉诉当期杂志、在《中国青年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稿酬)、支付公证费和其他合理支出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王永涛于2006年4月在《中华建筑报》上刊发《论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系该文章的作者。南北桥杂志社于2009年1月份出版的《南北桥杂志》中刊登了作者沈维虎发表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研究》一文。本案中,王永涛起诉南北桥杂志社刊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研究》侵害其著作权,案涉利益为王永涛的民事权益,并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损害,一、二审法院均未判决销毁侵权复制品,并无不当。王永涛关于支持其销毁当期杂志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南北桥杂志社刊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研究》第一自然段与王永涛在《中华建筑报》上发表的《论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一文中的第一自然段,除第一句“企业生存发展,质量是基础,品牌是关键”外,其余文字一致,共计73个字。沈维虎在两千余字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研究》中,为说明质量与企业的关系,仅引用了王永涛作品中的73个字,一、二审法院认定南北桥杂志社作为该作品的出版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认定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已充分考虑到了沈维虎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研究》一文中未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侵害了王永涛的署名权的事实;此外,二审考虑到被诉侵权作品对王永涛作品的引用数量较少,且不属王永涛作品中具有较高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故二审法院综合本案侵权的具体情况,未予支持王永涛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同时考虑到南北桥杂志社虽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负有过错,但其过错程度轻微,损害后果并不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赔偿王永涛经济损失,均无不当之处。本案王永涛因公证被诉侵权行为的费用支出,一、二审也均予以了支持,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一、二审判决均无不当之处。王永涛关于赔偿计算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永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翔代理审判员  罗霞代理审判员  佟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