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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6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174号原告王某某,女,45周岁。被告王某某,男,47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淑芹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圣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