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6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174号原告王某某,女,45周岁。被告王某某,男,47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淑芹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圣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