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文祖与赵兴华、项军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文祖,赵兴华,项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704号申请执行人章文祖。被执行人赵兴华。被执行人项军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文祖与被执行人赵兴华、项军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1日,被执行人赵兴华、项军莲尚欠申请执行人章文祖借款100000元,逾期利息9033元(按本金100000元,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6月5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996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赵兴华、项军莲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7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章文祖发现被执行人赵兴华、项军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