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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隆昌县法院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隆昌县华洋商贸有限公司、胡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隆昌县华洋商贸有限公司,胡启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217号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36号。组织机构代码:62105877-4。法定代表人:张奎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祥金,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系原告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志,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四川省隆昌县华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白塔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20690039-7。法定代表人:胡启芳。被告:胡启芳,女,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四川省隆昌县华洋商贸有限公司、胡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启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隆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余 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