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戎安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戎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戎安清,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9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丽于2016年3月25日向金安区法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六安市皖西路196号巷内原皖西饭店家属区2号楼606室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王丽所有。二、申请执行人王丽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