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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罗保国与刘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保国,刘学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469号原告罗保国,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郸城县石槽镇孟庄行政村罗庄022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6902125898。委托代理人罗志涛,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友,男,汉族,1978年8月1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郸城县钱店镇杨寨行政村刘庄133,身份证号码:412726197808016235。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保国与被告刘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保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80元、保全费27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保国负担。审判���伍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则川 来源: